孟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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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83号案件名称
孟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孟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083号孟某、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231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某于2021年08月0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孟某支付案件款25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83元。2021年09月09日被执行人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孟某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孟某同意自愿放弃案件款1000元,即本案标的24500元,申请执行人孟某办理了24500元的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283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10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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