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三、李凤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恢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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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恢428号案件名称
李相三、李凤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相三;李凤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李相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李凤民,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李相三与被执行人李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8日作出了(2014)舒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凤民偿还原告李相三借款本金人民币204487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恢42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3、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立即能处置的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需要长期履行,且被执行人现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恢4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秀文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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