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珍与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6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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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643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珍珍与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珍珍;李珍珍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6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珍珍,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U03E4X。法定代表人:王江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珍珍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珍珍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1023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2020年4月至7月工资15456.5元,执行费132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江锋(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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