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会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422执6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674号案件名称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会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会莲;马伟;何万秋;杨月亭;李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42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韩会莲,女,回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马伟,男,回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何万秋,女,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杨月亭,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李红,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会莲、马伟、何万秋、杨月亭、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成功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分配给申请人212118元,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5850元,被执行人何万秋主动交于申请人91337.82元,强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会莲、马伟、何万秋、杨月亭、李红借款合同已经按照(2020)豫1422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应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侯玲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947号之二 下一篇 李相三、李凤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恢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