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岗、郭二娃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3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387号
  • 案件名称

    张岗、郭二娃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岗;郭二娃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387号原告:郭二娃郭某某,女性,198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小山则村,居民身份证61273219881106224X。    被告:张岗张某,男性,1982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小山则村,居民身份证612732198205192730。。本院在审理郭二娃郭某某与张岗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二娃郭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二娃郭某某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郭二娃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二娃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拓路军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