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岗、郭二娃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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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387号案件名称
张岗、郭二娃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岗;郭二娃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387号原告:郭二娃郭某某,女性,198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小山则村,居民身份证61273219881106224X。 被告:张岗张某,男性,1982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小山则村,居民身份证612732198205192730。。本院在审理郭二娃郭某某与张岗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二娃郭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二娃郭某某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郭二娃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二娃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拓路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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