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哲、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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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790号案件名称
张建哲、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建哲;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哲,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张建哲与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张建哲2021年6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262.5元。本院在执行中,6月5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262.5元,承担执行费1404元,共计104666.5元。东沟煤矿未生产无营业收入,本院冻结了东沟煤矿的银行账户,风险抵押金。张建哲2021年9月26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7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军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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