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英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4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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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417号之二案件名称
黑山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英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黑山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英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4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黑山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杨素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1955年03月04日生,住黑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英在户内余额人民币530.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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