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喜林、杨朝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4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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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994号案件名称
龚喜林、杨朝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龚喜林;杨朝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龚喜林,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杨朝华,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8)川1524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喜林与被执行人杨朝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朝华在长宁县司法局有工资、奖金、绩效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朝华在长宁县司法局每月工资等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彬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龚喜林,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杨朝华,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8)川1524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喜林与被执行人杨朝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朝华在长宁县司法局有工资、奖金、绩效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朝华在长宁县司法局每月工资等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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