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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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111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国;高淑华;周月;刘晓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负责人:杨桦,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国,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高淑华,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周月,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刘晓丹,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彰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国、高淑华、周月、刘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211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3488.02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税务、民政、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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