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浩、金红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4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464号案件名称
李京浩、金红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京浩;金红女;李哲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李京浩、金红女与被执行人李哲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哲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京浩、金红女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哲男向申请执行人李京浩、金红女返还本金15003元及执行费49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哲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烟集街支行账户内存款,并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烟集街支行账户内存款15128元。2021年9月26日,扣除本案执行费125元,向申请执行人金红女返还了15003元及(2018)吉2405执恢8号案件执行费4997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京浩、金红女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25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哲男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769号 下一篇 池海斌、林仙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4执366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