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海斌、林仙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4执36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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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执366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池海斌、林仙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池海斌;林仙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3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池海斌,男,1981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林仙军,男,1974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池海斌与被执行人林仙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4民初3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池海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仙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39250元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未履行部分。案件诉讼费745元、执行费4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池海斌与被执行人林仙军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池海斌同意变更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期限为:被执行人林仙军向申请执行人池海斌支付执行款3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仙军于2021年9月月底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500元(本金),同年10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执行款3500元(本金),直至全部付清;利息于最后一期按照月利率1%支付。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林仙军银行账户冻结。二、被执行人若未按第一条款按时履行的,本和解协议自动失效,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已按和解协议支付的予以扣减。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等方式收取案件诉讼费745元、执行费499元,申请人的债权暂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池海斌与被执行人林仙军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付款,因时间较长,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4民初31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林 志 刚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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