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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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769号案件名称
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艳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769号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迎宾南路金山明珠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68019817P。法定代表人:范世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平(特别授权),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刘艳艳,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沅陵县。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争议已得到解决并且被告已经补交了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艳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玲玲书 记 员 舒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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