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华、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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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87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华、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蒋华;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华,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郭远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凤英,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华与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华各类款项合计13356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9月23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9月16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同日,本院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1335600元均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蒋华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蒋华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樊应起书 记 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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