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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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142号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电信智能小区第二栋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谢宏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三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9435720Y。法定代表人丁立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湘1202民督3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30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27日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6万余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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