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芳、徐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4执12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执1205号案件名称
张恩芳、徐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恩芳;徐某1;徐某2;邹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4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张恩芳,女,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徐某1,男,汉族,2007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某2,男,汉族,2007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邹松,男,汉族,1995年12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申请人张恩芳、徐某1、徐某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4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恩芳、徐某1、徐某2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11日、6月15日、7月15日、9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邹松名下无车辆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没有持有股票(股权)。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黑名单,对其采取失信黑名单强制措施;四、2021年9月14日,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正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邹松房产、土地、公积金的财产情况,查明邹松名下没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由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邹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提出申请,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邹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并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35325万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35325及相应利息、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王 祯审 判 员 徐 翔人民陪审员 彭连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邓定学、刘丽君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异48号 下一篇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