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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定学、刘丽君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异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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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异48号
  • 案件名称

    邓定学、刘丽君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邓定学;刘丽君;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异48号异议人:邓定学,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申请执行人:刘丽君,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2号601。法定代表人:谭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颜金勇,男,1978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夏莹,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吕孝满,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谭南,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君与被执行人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禾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邓定学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邓定学提出异议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君与被执行人鼎禾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建军名下的长沙银行卡号为6214××××2的银行账户,因上述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建军及其他投资人的共同财产,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君与被执行人鼎禾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湘0406执恢2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鼎禾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的银行存款84938元,或扣留、提取其84938元的其他等额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当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建军在长沙银行株洲芦淞支行1195××××6账户内资金84938元。再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军在长沙银行株洲芦淞支行的1195××××6账户与长沙银行卡号为6214××××2的银行账户系同一账户。以上事实有(2021)湘0406执恢267号执行裁定书、协执单位反馈信息、陈建军的《个人对账单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的规定,本院冻结的上述银行账户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军名下,上述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应为被执行人陈建军所有,故对异议人邓定学主张上述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建军及其他投资人的共同财产,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邓定学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林民审 判 员 华 艳审 判 员 谢 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文婕书 记 员 韦 萍 校对责任人:陈 文 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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