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梅、姚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5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152号之一案件名称
靳梅、姚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靳梅;姚建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梅,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姚建军,男,1992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靳梅与被执行人姚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976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8,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8,5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代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志强、王洪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768号 下一篇 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台县广发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