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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梅、姚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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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1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靳梅、姚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靳梅;姚建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梅,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姚建军,男,1992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靳梅与被执行人姚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976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8,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8,5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代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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