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强、王洪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7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768号案件名称
陈志强、王洪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志强;王洪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76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性,1958年12月24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洪芳,女性,1964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陈志强与王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洪芳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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