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台县广发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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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804号案件名称
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台县广发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台县广发商贸有限公司;吴广社;吴海洋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804号申请人: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农业银行九楼。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凤台县广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淮滨东路马场社区。法定代表人:吴广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广社,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吴海洋,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广发商贸有限公司、吴广社、吴海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8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丹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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