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靳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9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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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9797号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靳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靳文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9797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希。被告:靳文君,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靳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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