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建、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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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454号案件名称
孔建、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孔建;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454号申请执行人:孔建,女,汉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执行人: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62号(5-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35678198M。负责人:张毅。申请执行人孔建与被执行人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建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支付3179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海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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