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森、李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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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382号案件名称
张福森、李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福森;李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森,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上诉人张福森因与被上诉人李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福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福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上诉人张福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国强审判员 富喜胜审判员 缪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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