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南、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881民初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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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881民初1048号案件名称
郑某南、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某南;王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881民初1048号原告:郑某南,女,汉族,住同江市。被告:王某,男,汉族,同江市三江口宾馆接待中心员工,住同江市。原告郑某南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郑某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某南负担。审判员 邱洪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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