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26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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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650号之二案件名称
罗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1322执2650号之二罗某: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给付申请人抚养费72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受理费75元。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 :王健鹏书记员:李**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21)辽1322执2650罗某立伟关于你(或你单位王某王鑫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王某王鑫于2021年9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立即给付申请人抚养费7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受理费75元。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9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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