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波、秦公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4民初14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民初1490号案件名称
陈明波、秦公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明波;秦公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4民初1490号原告:陈明波,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告:秦公正,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原告陈明波与被告秦公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公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公正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6日,被告秦公正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不遵守约定未按时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被告秦公正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秦公正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4、原告银行转账记录交易结果截图的打印件,证明原告陈明波于2020年9月16日给被告卡号为6210987990005636467的银行卡给被告转账4万元;5、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的记录的截图。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4万元的事实,应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明波与被告秦公正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16日,被告秦公正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日向陈明波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借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借款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不超过6个月,还款金额为借款金额肆万元,无利息。出借人:陈明波。借款人:秦公正。日期:2020.9.16”。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秦公正卡号为6210987990005636467的银行卡转账4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秦公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明波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秦公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志桂、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民初1283号 下一篇 华旭波、刘明辉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10民辖终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