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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桂、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民初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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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民初1283号
  • 案件名称

    谢志桂、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谢志桂;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9民初1283号原告:谢志桂,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2月5日,广西陆川县居民,现住广西南宁市。被告: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住所地: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宜美多超市内经营者: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29MA0K4BH72D原告谢志桂与被告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志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桂负担。审判员  王双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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