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桂、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民初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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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民初1283号案件名称
谢志桂、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谢志桂;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9民初1283号原告:谢志桂,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2月5日,广西陆川县居民,现住广西南宁市。被告: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住所地: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宜美多超市内经营者: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29MA0K4BH72D原告谢志桂与被告灵石县翠峰镇田园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志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桂负担。审判员 王双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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