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淄顺物资营销中心、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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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淄川区淄顺物资营销中心、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淄川区淄顺物资营销中心;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8号之一申请人:淄川区淄顺物资营销中心,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建材市场(肖庄村东)。负责人:马敬芝,经理。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法定代表人:曹晓岩,经理。申请人淄川区淄顺物资营销中心与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账户3716××××8812人民币600000.00元。申请人淄川区淄顺物资营销中心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川区淄顺物资营销中心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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