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贝亿思家禽销售有限公司、周天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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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951号案件名称
澄城县贝亿思家禽销售有限公司、周天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澄城县贝亿思家禽销售有限公司;周天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1951号 原告:周天柱,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身份号码:62232XXXX707062417被告:XX城县贝亿斯家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与寺韦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林逢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周天柱与被告XX城县贝亿斯家禽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告XX城县贝亿斯家禽销售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本院认为,被告XX城县贝亿斯家禽销售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天柱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晓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利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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