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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贝亿思家禽销售有限公司、周天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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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951号
  • 案件名称

    澄城县贝亿思家禽销售有限公司、周天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澄城县贝亿思家禽销售有限公司;周天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1951号 原告:周天柱,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身份号码:62232XXXX707062417被告:XX城县贝亿斯家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与寺韦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林逢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周天柱与被告XX城县贝亿斯家禽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告XX城县贝亿斯家禽销售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本院认为,被告XX城县贝亿斯家禽销售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天柱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晓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利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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