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齐峰、吴海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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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021号案件名称
张齐峰、吴海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齐峰;吴海啸;季宁;吴海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张齐峰,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海啸,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季宁,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齐峰与被执行人吴海啸、季宁、吴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20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 王 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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