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祁振江、苟玉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1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104号
  • 案件名称

    祁振江、苟玉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祁振江;苟玉辉;刘凤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104号申请保全人:祁振江,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军,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苟玉辉,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被保全人:刘凤梅,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申请保全人祁振江与被保全人苟玉辉、刘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苟玉辉、刘凤梅名下银行存款12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涵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