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理生、谢先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2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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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285号之一案件名称
阳理生、谢先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阳理生;谢先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理生,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林,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谢先兵,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阳理生与被执行人谢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数字法院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继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先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阳理生,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谢先兵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先兵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阳理生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阳理生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先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谭子山审 判 员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刘晶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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