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旦飞、陈圣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45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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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455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郁旦飞、陈圣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郁旦飞;陈圣昌;上海冉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4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郁旦飞,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被执行人:陈圣昌,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被执行人:上海冉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1号1层D区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01594148E。法定代表人:陈诗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郁旦飞与陈圣昌、上海冉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5149号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被执行人每月支付2万元直至款清,因期限较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02执455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4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郁旦飞,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被执行人:陈圣昌,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被执行人:上海冉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1号1层D区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01594148E。法定代表人:陈诗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郁旦飞与陈圣昌、上海冉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5149号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被执行人每月支付2万元直至款清,因期限较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02执455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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