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云慧、邹杨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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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689号案件名称
辛云慧、邹杨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辛云慧;邹杨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689号申请执行人:辛云慧,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邹杨洋,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云慧与被执行人邹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邹杨洋于2021年9月起每个月月底向申请人辛云慧还款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1)川1623执68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623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洪宇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廖梦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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