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海洲街道弘泰皮草行、杜海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87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8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海宁市海洲街道弘泰皮草行、杜海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海宁市海洲街道弘泰皮草行;杜海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2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洲街道弘泰皮草行,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皮革时尚小镇国际面料中心20幢108,208,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8BTKK8D。经营者:凌琪。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海宁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杜海新,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洲街道弘泰皮草行与被执行人杜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洲街道弘泰皮草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1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杜海新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洲街道弘泰皮草行支付执行款4869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018元、执行费6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杜海新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其罚款100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0000元、诉讼费1018元、执行费63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28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腾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辛云慧、邹杨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689号 下一篇 唐君秀、滕柏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12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