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红、刘飞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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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1449号案件名称
吴俊红、刘飞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俊红;刘飞;曹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吴俊红,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曹竟,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吴俊红、刘飞与曹竟(2021)浙0482执144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42500元,诉讼费431元,执行费为543元。现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以上欠款由被执行人曹竟分期付清。二、被执行人曹竟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刘飞12500元(已支付),被执行人曹竟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吴俊红8000元(已支付),被执行人曹竟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吴俊红10000元,被执行人曹竟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吴俊红12000元。三、以上全部欠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诉讼费431元,执行费543元由被执行人曹竟承担。四、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任意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将违约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吴俊红、刘飞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曹竟已经向刘飞支付了12500元,向吴俊红支付了8000元,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82执144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史伟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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