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崇、别晓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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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60号案件名称
杨崇、别晓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崇;别晓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60号原告:杨崇,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9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810746174,特别授权。被告:别晓兵,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0日,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崇诉被告别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别晓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崇撤回对被告别晓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杨崇负担。审 判 员 苏晓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江伟书 记 员 权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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