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11民初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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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375号案件名称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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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11民初1375号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南岗工业区新塘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雷长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住所地天柱县凤城镇环城路中段金山角浙江商贸城楼盘一层9、10、11、12号门面、三层13号至46号商铺。负责人:章文炳,该公司经理。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8日,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法刚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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