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有年金龙石岗墩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责任公司、谢峰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6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642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有年金龙石岗墩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责任公司、谢峰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有年金龙石岗墩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责任公司;谢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有年金龙石岗墩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89541。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张民公路22公路处。法定代表人:宋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自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峰,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有年金龙石岗墩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谢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10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原告张掖市有年金龙石岗墩农业示范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峰双方同意解除《果园租赁合同》,依法准予解除;被告谢峰欠原告张掖市有年金龙石岗墩农业示范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66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981.5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谢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办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3.2021年4月7日、6月11日、7月14日、8月11日、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谢峰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谢峰有存款275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谢峰名下有一辆甘G0××××号的奥迪牌车辆(2003年登记),申请人不申请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也不垫付评估费用。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峰名下的银行账户。5.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谢峰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谢峰名下无房产信息6.经调查,被执行人谢峰无具体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7.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本案被执行人谢峰高消费。8.2021年9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7481.5元,执行到位7754元,未能执行到位59727.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那海燕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加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建明、何树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798号 下一篇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11民初1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