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建明、何树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7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798号
  • 案件名称

    李建明、何树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建明;何树香;李金垚;李某;丁某;李文忠;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原沾益县。申请执行人:何树香,女,194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原沾益县。申请执行人:李金垚,女,2005年2月8日生出,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原沾益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性,2006年4月2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原沾益县。申请执行人:丁某,男性,201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金龙街道大营社区(原沾益县。被执行人:李文忠,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金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66734465C。法定代表人:张延玲,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563160U1-1。负责人:郑斌,系该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环城路(王正齐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2158401628。负责人:廖永泉,系该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大道2楼(中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75096。负责人:符俊,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何树香、李金垚、李某、丁某与被执行人李文忠、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黔0222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文忠、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建明、何树香、李金垚、李某、丁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10072.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本案执行费950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经履行完毕。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主动支付46590.2元,申请执行人出具情况说明该公司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名义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将赔偿款187811.89元汇入我院账户23×××2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省分公司的名义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将赔偿款60686.35元汇入我院账户08×××41,以上两公司的款项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另外申请执行人出具情况说明,已经收到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0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先支付100000元,余下款项从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本院扣划该公司款项100000元,该公司也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支付款项5000元。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赔偿款145000元。综上所述,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440088.44元。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本院(2019)黔0222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对李文忠赔偿的经济损失417139.42元承担责任,该公司和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81执179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文忠、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若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可以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世刚审 判 员 瞿 浩审 判 员 陈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金龙书 记 员 唐明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