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浩强、刘根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6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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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130号案件名称
肖浩强、刘根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肖浩强;刘根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130号 申请执行人:刘根善,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浩强,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根善与肖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根善依据本院(2021)陕0112民初1180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陕CXXXXX的车辆信息,因车辆残值较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查封。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肖浩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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