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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明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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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483号
  • 案件名称

    颜明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颜明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83号移送单位: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颜明华,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颜明华危险驾驶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颜明华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和线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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