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兰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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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1620号案件名称
邓兰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邓兰;王建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邓兰,女,汉族,1991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王建民,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兰与被执行人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案款;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236执1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华强 审 判 员 王 彬 审 判 员 朱文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山林 书 记 员 田 雨-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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