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帮义;郭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执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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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执111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帮义;郭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帮义;郭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区韩侯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黄帮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湛水路66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基地。法定代表人:熊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帮义,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郭权,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帮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8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999521.39元、利息、复利(以169999521.39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按年率7%计收利息、利息的复利)及逾期罚息(以169999521.39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上浮50%计收罚息);二、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75万元;三、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帮义、郭权对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五、驳回原告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97400元,由原告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96900元。因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帮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帮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不动产、保险、有价证券发起查询,经查询除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巢湖支行有存款,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3、2019年12月9日,轮候查封了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六××区大厂××大厦××单元××室、××单元××室房屋;南京市龙蟠中路231号803室房屋。4、2019年12月9日,轮候查封了黄帮义名下位于六××区大厂××大厦××单元××室房屋;秦淮区香格里拉花园6幢904室房屋;秦淮区剪子巷2号3幢103室房屋。5、2019年12月9日,轮候冻结了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市海德石化有限公司100%的股权。5、2019年12月9日,轮候冻结了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00%的股权。6、2019年12月10日,轮候冻结了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85.35%的股权。7、2019年12月10日,轮候冻结了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9%的股权。8、2021年4月16日,扣划了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巢湖支行存款3581800元。9、轮候查封了黄帮义名下位于宁德市曲尺××路××号(君临天下)19幢101室房屋。10、向被执行人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吴建云、黄帮义、郭权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另查明,2021年1月1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12破19-1号民事裁定,裁定:宣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2021年5月24日,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523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经实现债权35818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帮义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帮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青审 判 员 王 艳审 判 员 吴淮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海燕书 记 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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