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李富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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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285号案件名称
李伟、李富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伟;李富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凤城市凤凰城区。被执行人:李富饶,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凤城市。本院在执行李伟诉李富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的(2009)凤草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富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财产保险,房产等,被执行人李富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富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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