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亮与上海睿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睿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7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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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7610号案件名称
王海亮与上海睿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睿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海亮;上海睿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7610号原告:王海亮,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孝鸣,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睿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职务不详。被告:上海睿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金益文,职务不详。原告王海亮与被告上海睿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睿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 超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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