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双星集团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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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473号案件名称
上海奇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双星集团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奇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青岛双星集团供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473号原告:上海奇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利,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双星集团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汪军。原告上海奇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双星集团供应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奇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上海奇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审 判 员 郑 磊法官助理 高 岩书 记 员 刘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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