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晋文与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保3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保341号案件名称
匡晋文与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匡晋文;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341号 申请人:匡晋文,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6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2429X8。法定代表人:王形文。申请人匡晋文与被申请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匡晋文于2021年9月17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97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匡晋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草堂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218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程政清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