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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思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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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84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思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思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AXCK16。法定代表人:彭想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思明,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2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电子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6月20日、8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无工商等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保险购买收益类信息。3、2021年6月7、8日分别向株洲市、渌口区两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等不动产。4、2021年6月8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缴纳住房公积金。5、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笃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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