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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微思软件有限公司、沈阳易选说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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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533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微思软件有限公司、沈阳易选说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微思软件有限公司;沈阳易选说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微思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66栋4号。法定代表人:山田茂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易选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16号219室。法定代表人:郑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人,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法定代表人:李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俊函,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沈阳微思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易选说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18日,沈阳易选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沈阳微思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沈阳易选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沈阳微思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沈阳易选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沈阳微思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53元,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3528元由沈阳易选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沈阳微思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由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3528元由沈阳易选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沈阳微思软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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