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新、四川明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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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331号案件名称
王国新、四川明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国新;四川明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百通融汇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331号申请人:王国新,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明,四川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明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谭先明。被申请人:泸州市百通融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刘昌伟。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4财保13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国新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照(2021)川0504财保13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明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百通融汇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王国新以其名下的川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作为担保,案外人周从阳以其所有的川EG××**号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王国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四川明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百通融汇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等值的财产。二、查封王国新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川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外人周从阳所有的川EG××**号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冠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331号申请人:王国新,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明,四川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明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谭先明。被申请人:泸州市百通融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刘昌伟。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4财保13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国新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照(2021)川0504财保13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明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百通融汇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王国新以其名下的川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作为担保,案外人周从阳以其所有的川EG××**号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王国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四川明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百通融汇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等值的财产。二、查封王国新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川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外人周从阳所有的川EG××**号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冠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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